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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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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和劳动合同未保管好之风险
更新时间:2012-02-01

公司的公章和劳动合同保管有多重要,有法律意识的人知道,但对一些小老板或马虎大意的人来说,只有有过深刻教训的人才有深刻体会。下面用两个小案例说明公章和合同保管的重要性。

A、公章被偷盖,公司无奈支付莫须有的工资

一、 案情介绍

A大学毕业后工作几年后,就有了创业的欲望,就开了个软件开发B公司,2010年3月初就在网上招聘了一位C博士,C博士还在美国,因为遭遇金融危机,失业后也想回国工作,双方在网上沟通不错,2010年3月30日C博士就回国了,但先回了河北老家,4月15日才正式从北京飞到上海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万元。A第一次开公司,比较大意,也没有法律意识,把公章就放在抽屉里,也不上锁,C因为工作原因自己也拿过公章盖章。因为要办理信用卡,6月16日有个推销信用卡人上门推销,因为要求工作时间满3个月,就私自开了个工作证明并盖上公章,却把入职时间提前写到2010年3月15日。因为公司经营不善,A因为家里出了事故飞回老家也无心管理,就发邮件给C希望其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另找工作。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争议,C博士于当年10月一纸诉状告到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3.15-4.15的工资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输了,A才想起请律师,我作为一审的代理人对他仲裁中的不利陈述也无法推翻!

二、 庭审纪实

庭审中我方对工作证明提出以下异议:

1、开具工作证明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办理信用卡的需要。这点被对方否认。

2、C博士3月30日才从美国回国,怎么可能从3月15日就开始为C公司工作呢?并且C 的代理人也认可回国后先去了河北老家。一审对方提供了一封A请C搜集一些美国的行业信息和资料,证明其虽然3月30日才回国,但是回国不能证明工作起始时间,C在美国就已经受B公司的雇佣。

3、公司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4.15-6.15日两个月的工资。按照常理,公司不可能不发前面的拖欠工资,C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公司主张过要求支付3.15-4.15日的工资。据此可以间接证明C博士实际入职日期是4月15日。

三、 一审结果

一审法官就依据盖章的工作证明和电子邮件支持了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未采纳,支持了C要求支付3.15-4.15日工资的请求,让A觉得非常冤屈,也对司法失去了信心。

双倍工资差额因为仲裁认可了A发给C的一封邮件,承诺会给其签合同,没有支持C的双倍工资请求,C也没有起诉,法院就没有审理这一项请求。

四、律师评析

案子一审输了以后,我也进行了深刻反省。到底输在哪里?也许我不该认可那封电子邮件,也许是书证的证明力太强了。给公司的警告就是,公章一定要保管好,最好是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就是钱的教训!

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窃,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以下简称L司)是国营单位改制成的有限公司,两个股东都已退休,公司之前有些外包业务,最近半年因为股东身体不好就处于停业状态,但因为要承担办理之前国营单位遗留下来的协保人员退休事宜,还不能注销公司,公司有个老员工W也是之前国营单位的,在公司岗位是办公室主任兼采购,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就是偶尔缴社保和买办公品,两个股东加W公司只有3个人。W合同从06年开始续签到他满56岁,L司这么签是考虑到他可以领取失业金至退休。因为公司实际不经营了,也不需要这个岗位,便口头告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但是W不服,就趁公司无人把自己的自06年续签的固定期限合同窃取了。公司去报警,警察说不涉及财产不予立案。不久公司就收到仲裁申请,W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仲裁时未请律师,庭审中因为不懂劳动法就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知道有1年时效抗辩,结果仲裁全部支持了W的请求。一审委托我代理。

二、庭审结果

1、判决双倍工资差额过了1年时效,不支持W的这个请求。

2、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认为: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1年未签合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认为法定代表人在仲裁时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审否认不予认可。虽然我在一审中抗辩签订合同是公司的自治行为也无法强制执行,但都没有得到认可。

三、律师评析

本来是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被员工窃取,现在变成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除非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情形,可以合法解除外。其他情况解除将承担违法解除双倍赔偿或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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