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X时X分许,B某驾驶车牌号为沪XXXXXX的小型轿车,沿御水路由西向南行驶至御水路华夏西路南约1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与A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运动车辆(侧面碰撞),致直接财产损失,A某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B某负全部责任,A某无责任。经查,C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付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误工费X元、鉴定费X元、交通费X元、衣物损失费X元、律师费X元,超出部分由B某承担。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对超过退休年龄确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误工费,A某对此提交的证据材料难以支持其主张,考虑A某事故时尚具相应劳动能力,因本事故受伤医疗休息当造成劳动收入相应减损,酌情确认X元/月,结合鉴定意见计算4个月,合计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