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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某印刷包装公司与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3-24

一、案情简述

本案充分体现了及时保留原始证据对于胜诉具有着重要意义,2013年某印刷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达成印刷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采取的分期履行模式,科技公司在收到其中一批印刷产品时发现存在严重瑕疵问题,当时通过邮件向印刷公司提出了货物问题,但该印刷公司并未采取积极补正措施,双方仍未停止合作,到年终结账时,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存在质量问题的批次产品对应货款,印刷公司不予同意,由此将科技公司诉诸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办案过程

杨律师作为科技公司代理人介入该案后,经详尽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发现双方对于瑕疵货物仅在邮件中作了体现,并未对该货物进行过任何双方共同的核查行为,而科技公司也未及时就当时收货状况予以证据保留,时隔多年,对该货物的质量鉴定也无从做起。显然该案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但在无法认定货物到底是否存在问题的前提下,科技公司未能如期付款显然违约行为更为明显。后经与科技公司老板多次交流,确定了最大化减小赔偿的方案,庭审中,杨律师就对方违约事实及过错情况予以梳理提交了代理词,希望法院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最大化减轻科技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虽我方违约行为较为显性,但同时对印刷公司的重大过错予以了认定,最终裁判我方仅支付货款的30%,从而达到了最大程度降低我方当事人损失的诉讼目的。

四、案后杨律师结语

在公司间货物买卖交易中,一旦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采取立体式证据留痕,譬如邮件、电话、视频甚至提存,以保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从而为日后维护自身权益奠定良好的诉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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