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房屋被被告(当地政府)征收,因安置地点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想安置在A地,但是被告想让原告安置在B地。并且告知原告等A地的其他信息,双方在协商位置产权调换时,被告即做出了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其违反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而提起了上诉。原告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在一审诉讼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二、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据理力争,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提出了以下三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二是判令被告以产权调换方式在A地安置原告,三是对当地政府颁发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方给出了充分的事实证据,列出了下列理由:一是被告剥夺了原告对于房屋安置的选择权,二是被告剥夺了原告对房屋评估机构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补偿决定书制定的依据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内容的内容违反,评估结论与市场结果严重失衡,四是补偿决定书之一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违反,五是被告评估前未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原告等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公布,六是被告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
三、案件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撤诉。
案号:(2021)琼02行初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