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1325 民初 3631号
原告:吴*钊,女,1989年12月19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男,1989年8月 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吴*钊诉被告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 日立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4年1月 21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徐*悦。婚后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15 年5月 12 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原、被告已分居达到7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钊与被告徐*华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徐*悦由原告吴*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吴*钊承担;
三、原、被告确认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 130 元,由原告吴*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腾博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蒲洪峰
书记员 李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