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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26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 0192 民初****

原告: 万某锐,女,1988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律师,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胡某,男,19869月**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万某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胡某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0 元至其独自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 50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相识于网络,双方于 2019 12 25 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 5 ** 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外公外要也帮忙照看,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婚前两人的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各种矛盾的激化,导致双方的感情已荡然无存。2022 年孩子出生后,原告即带着女儿搬回娘家与父母同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万某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屿由原告万某锐抚养,随原告万某锐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自 2023 6月起,每月5日前按照 4000 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女胡某屿抚养费,至婚生女胡某屿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胡某自 2023 6 月起每周可探望婚生女胡某屿一次;婚生女胡某屿满六周岁以后,放寒假期间,被告胡某可带婚生女胡某屿连续居住 15 ;放暑假期间,被告胡某可带婚生女胡某屿连续居住一个月;

三、原告万某锐婚前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房产归原告万某锐个人所有(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用电器均归原告万某锐所有;该房屋自 2023 6 月起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万某锐承担); 被告婚前胡某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归被告胡某所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用电器均归被告胡某所有; 该房屋自 2023 6 月起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胡某承担 );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850 元,由原告万某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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