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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致害原因区分对待,从犯二年
更新时间:2023-02-28

{案情}天台县发生因邻居之间的狗和狗相咬,造成人伤人事件。

2009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波牵狗经过陈某家门口时,因从陈某家跑出来一条黑狗,俩狗相争,黑狗被咬伤。陈某于是责骂陈某波,陈某波以为陈某系黑狗主人,当时没有搭理而离去。

晚上7点,陈某波得知黑狗主人不是陈某,于是一个人前去陈某家,怪陈某多管闲事,双方语言不合,打起架来。

陈某医吃晚饭时得知儿子去了陈某家,怕儿子吃亏,就赶去陈某家,帮忙用拳头将陈某打伤。

陈某随后集结多名亲戚,一起赶到陈某医家责问,双方发生争吵。这时,陈某追过来用尖刀刺中陈某波的左髋部,刀刃被折断,一部分留在陈某波的体内,陈某波将断了的刀刃拔出,刺中陈某的腰部,陈某医用家中的铁叉还击陈某等众人,至陈某外甥头部轻伤。之后,双方在群众劝解下停止打架,并随即被送至天台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6月13日,陈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突发四肢抽搐、强直、神志不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天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系因脑基底动脉梗塞死亡,受伤构成轻伤,轻伤于死亡无关。同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波、陈某医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0年1月25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在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围绕着死亡原因,申请多次鉴定。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本案被害人由严重过错,伤情的参与度,两次打架之间的时间节点,自首,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判处被告人陈某医无罪。从而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处罚。公诉机构也认可自首,但法院不认可自首,认同被害人有过错,分隔致害人刑罚,实现罪行相适宜。

2010年8月19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陈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陈某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改判问题不谈,单就一审。


本案一审法院还是按照三方权衡来认定的,从犯没有伤害死者的行为,不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只是轻伤的共犯论。按照致害原因区分对待,特别是多人的犯罪行为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中,识别,定罪,定刑。本案一审刑事结果是从犯未上诉。


[办案心得]

看似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发展却是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被告人如坐了一趟过山车。一审判决作出后,三方不服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为确定死者郑某的伤情与死因,共经历了四次司法鉴定(第四份鉴定意见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诉期间作出),更是难得一见。


笔者是一审从犯辩护人,试图纠正“传唤到案和被告人到案前被公安做过询问笔录,一般不认定自首的司法习惯”,庭审中,对于自首情节能否认定问题,辩护人全面阐述了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刑法立法精神,并且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的。一审法官没有改司法习惯,

在二审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改判了,自首成立!因为从犯未上诉,是否改判没有详查!


特别提醒的是, 本案华东司法鉴定所参与鉴定是在一审法院组织下选择的。

而二审却以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问题而改判,问题是一审开庭前申请再次鉴定时,一审法院又不再启动鉴定人到场质证的环节,而作为一审辩护人是得到省医院医生的指点意见的,而一审法院法官是不采信的。

如果不是原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为配套实施该条规定,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对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设立、运行机制、人员组成均作出明确规定,故认为,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三份)相比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二份)更符合郑某的发病过程,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可采信度更高,予以采信。

根据《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人员组成来看,人数需要达到5人以上,必须是副高以上(副主任医生),而华东司法鉴定所来了3人,一位是负责人是高级职称的,但其他的2人是助理,不可能达到副高标准,为此二次鉴定时,华东司法鉴定所的再次鉴定权威性也比不上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理论水平上也是片面的,就再次鉴定申请时,一审法院开庭时,鉴定人还是没有到场参与质证的情况下,说明华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可靠。而本案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认同。


那么,二审又如何能争取到,有效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权益,陈某波的量刑档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附带民事赔偿剔除了死亡赔偿金项目。


该案一审判决直接打击一审律师信心,导致十多年对刑事案件不愿触及,二审的改判,还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现已经修改,删除了。如果本案件再次发生,还是不敢想象!


案件已尘埃落定、封卷存档多年,陈某波也早已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考虑鉴定意见仍然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之王,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找出鉴定意见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瑕疵,重启鉴定程序、法庭质询鉴定人可能成为一审阶段律师的基本课,刑事辩护任重道远,故笔者重新整理撰写此文,以供大家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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