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某与被继承人B某系夫妻关系,B某于2016去世。B某与前夫C某于1951日生育女儿D某,B某与前夫C某离婚后,D某与B某共同生活。A某与B某于1958年登记结婚,生育三子,即E某、F某、G某。F某于2022年去世,H某系F某之妻,双方生育一子J某。另,B某母亲K某于1979年报死亡,B某父亲先于K某死亡。2006年,A某、B某、D某、L某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某市房屋一套,登记权利人为A某、B某、D某、L某。
【委托人诉求】
委托人A某要求继承B某的份额,同时下一步可以顺利出售房屋。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有二:
一、法律关系复杂
首先是涉及共有物分割。案涉房屋登记在A某、B某、D某、L某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需要先析出A某、B某、D某、L某的具体份额。
其次是涉及继承,既有法定继承问题,还有转继承问题。析出B某的份额后,由A某、D某、E某、F某、G某进行继承,因F某后于B某死亡,其继承B某的份额由A某、H某、J某转继承。
最后,A某和B某一直由D某照顾,D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能会适当多分。
二、诉求实现难度大
一是因本案涉及人员多,如果所有继承人的份额都登记在案涉房屋上,那么房屋出售的难度将相当大。
二是房屋的共有人涉及案外人L某,如果L某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基本上不可能出售。
【律师操作方向】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调取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凭证,明确B某房屋可能的份额比例。
二是与L某沟通协商,获得L某的支持。
三是制定补偿方案预案,通过给予合理的房屋补偿款,使E某、G某、H某、J某放弃继承权。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在事实和证据面前,E某、G某、H某、J某最终同意接受房屋补偿款,并配合完成房屋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