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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败诉,代理一审,成功调解
更新时间:2023-02-07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A某入职B公司,工作岗位为美导,月工资根据销售业绩发放。B公司未依法与A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之后,B公司以公司搬迁为由让A某离职。A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A某的请求。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希望可以拿到工资和赔偿金。代理人认为,B公司虽然没有与A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但其本质是“名为劳务,实为劳动”,B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某在工作中接受B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为B公司提供劳动,并按照工作业绩领取劳动报酬,B公司与A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B公司在没有合法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将A某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向A某支付赔偿金。此外,B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A某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支付。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双方最终握手言和,A某拿到了应得的款项。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纠纷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其他名称的合同,劳动者如果没有证据意识,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对此,建议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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