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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陶威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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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帮信罪
更新时间:2023-01-30

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收购五套银行卡,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或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甲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逮捕,后检察院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介入后,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并提交相应法律意见书,提出甲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而非信用卡资料信息;且甲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及其信息资料并予以倒卖,并未影响在该银行卡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安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事宜的法律意见,成功于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甲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地位相比起诉意见书中的排序要低,在起诉书中将当事人甲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位序排名第一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变更为位序排名第三,法院判决书依起诉书位序排名。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甲超额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能够预缴罚金,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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