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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终获缓刑
郑陶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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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案情简介:

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

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介入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系A公司、C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甲不是虚开的提出者、决定者、实施者,应当认定为从犯;A公司、C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油品买卖的情形,本案回流资金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全部无真实交易背景,该部分虽存在先用油后开票并有回流资金情况,但因国家税款并未因此流失,故该部分有真实交易背景税额应从认定虚开税额中予以扣除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将甲列为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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