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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民律师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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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郭某,王某,雷某,范某,丁某寻衅滋事罪,王某窝藏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3-01-16

被告人张某,2015年8月21日因赌博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李律师、高律师。

被告人郭某,2015年8月21日因赌博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2011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雷某,2014年7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杜律师.

被告人范某,2015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公诉方

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姜某(在逃)向刘某某(二安)借款五万元,月息三分。2017年3月30日上午,刘某某叫张某1向姜某要账,张某1又叫了其朋友杨某一块向姜某要账,姜某说当天下午给张某1钱,张某1有事离开,就让杨某跟着姜某。2017年3月30日18时许,姜某联系上被告人张某,把张某1向其要账的事给张某说了,张某给张某1打电话说推迟几天给钱,张某1不答应,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张某很生气,姜某就叫张某1到某县某小区门口拿钱,接着张某给被告人郭某打了电话,郭某又联系了被告人王某。张某驾驶自己的车拉着姜某和杨某到某小区门口,随后郭某和王某乘坐出租车到某小区门口,四人在某小区门口等张某1。18时27分,张某1开车(白色长安)到某小区门口下车,张某上前就用拳脚对张某1进行殴打,接着姜某、郭某、王某三人一起上去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1殴打约1分钟,被杨某拉开。四人驾车离开到某县某小区,几人感觉气不过,姜某就在租住的房子拿出三把刀子(两把马刀一把砍刀),电话联系了被告人丁某开车(白色昌河铃木)拉上他们,郭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叫到某小区门口,雷某叫上一块吃饭的被告人王丙强(在逃)和被告人范某。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在逃)叫到某小区门口,李某又叫上一块吃饭的被告人王某和二楠(未确定身份)。18时39分,被告人张某、姜某等11人驾驶四辆车(雷某驾驶的黑色的车,王某驾驶白色的车,)到某小区门口,将张某1围住,姜某和郭某、王某每人拿一把刀子对张某1的车乱砍,致车前挡风玻璃、右侧车玻璃破损(维修花费600元)又对坐在车里的张某1进行殴打,致张某1右手部、肩部受伤(经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之损失属轻微伤),18时42分,姜某一伙驾车四散逃离现场藏匿。王某明知参与人员为犯罪的人,而提供车辆并帮助逃离现场。案发后,以上被告人相继被抓获。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王某、雷某、范某、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要求依法判处。


2.被告称

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主犯,即使认为张某构成指控犯罪,但张某不是主犯,有坦白情节,且给被害人赔偿得到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雷某提出他没有叫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雷某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提出他到现场没有打人,如果证据确凿,他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3.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给被害人张某1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被告人雷某家属代其看望被害人张某1,得到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移送案件审批表一份、抓获经过四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为刘某某报案,七名被告人的到案方式均为抓获。2、被告人张某、郭某、王某、雷某、范某、王某、丁某户籍信息证明,七名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某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案发后张某1受伤情况。4、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一份、移交物品清单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随案移送清单一份证明,案发后出警民警在现场提取了马刀、砍刀及砍刀皮套各一把,扣押了张某的两辆汽车和砍刀、兰某的汽车。证据来源合法,以随案移送。5、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张某1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一份证明,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五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王某、范某、张某、郭某、人雷某均有犯罪。7、甘泉县看守所、洛川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西安市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羁押证明一份证明。8、物证照片7张证明,张某1受伤情况;作案工具情况及白色长安轿车受损车辆情况。9、某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三份证明10、证人刘某某证明11、证人杨某证明,12、证人张某证明1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证明砸车14、证人王某某证明车辆修复需600元钱。15、证人康某某证明,今年3月份,他姐夫丁某给他打电话说要用车,就到他家拿上车钥匙开走了。前几天他回到家听他姐康某说把车扣了。16、被害人张某1陈述一份17、被告人张某供述一份18、被告人郭某供述一份19、被告人王某供述一份20、被告人雷某供述一份21、被告人范某供述一份23、被告人丁某供述一份24、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25、辩认照片两张证明,丁某辩认自己遗弃作案工具地点的照片。26、被告人郭某、雷某、王某、王某讯问过程刻录光盘四张证明,讯问过程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等行为。27、某小区监控视频及出警民警视频各一张证明,案发过程及民警出警现场状况28、视频截图四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及在场的车辆和人员情况。29、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雷某家属代其看望被害人张某1,得到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


4.本院判决

本院认为,姜某因刘某某让被害人张某1向其索要欠款,便让被告人张某从中说和,因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心怀不满,叫来被告人郭某、王某,与姜某一起无理殴打被害人张某1;双方发生厮打结束后,姜某在返回途中心怀不满,从家中取出三把砍刀,与被告人郭某、王某、雷某、丁某、范某无理殴打张某1及毁坏张某1驾驶的车辆,情节恶劣,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姜某、张某等人在某小区作案,可能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车辆,帮助其逃跑,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姜某与被告人张某、郭某、王某、雷某、范某、丁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姜某起主要作要,属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七名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均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郭某、王某、范某、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其行为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其家属代其给被害人张某1赔偿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家属代其探望被害人张某1,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提出雷某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五、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八、涉案扣押作案工具砍刀三把,依法没收。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一般五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本案中辩护律师李律师从业30余年,实践经验丰富,对控方证据严谨质证,有方向的稳打稳扎,之前犯罪嫌疑人有过一定的犯罪,本应从重处罚,但李律师最后让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争取到了最低刑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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