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
李鑫、张亚曼
当事人
曹某某
案情简介
当事人自1998年入职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入职起至今单位一直未为当事人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安排当事人休年假,未经当事人同意对其进行调岗决定。
2022年6月15日,单位未与当事人协商擅自变更公司工作地址,致使当事人通勤时间增长,当事人要求离职,特委托我所办理此纠纷。
案件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裁决结案,未休年休假工资10311.12元、经济补偿金58000元。
律师结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