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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鉴定十级,懋华助力成功索赔25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2-12-29

执行律师

李维丽 徐鹏

当事人

殷某某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5时39分,在北京市朝阳区G1京哈高速辅路王四营桥至五方桥区段黄厂路北口段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451公交总站北侧50米处,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殷某某由西向东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

经认定原告殷某某无责,被告全责。

案件分析

经认定,本案原告殷某某无责,被告为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北京某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下胫腓关节损伤、手部开放性损伤、肋骨骨折、皮肤及其软骨组织擦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原告殷某某具状我所起诉维护权益。我所代理殷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9.32716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18日,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殷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198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殷某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43045.14元,赔偿梁某某垫付医疗费9460.34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殷某某承担464元、梁某某承担2352元);鉴定费4450元由梁某某承担。

律师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的办理正式证明执业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体现执业律师的敬业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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