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强律师
江苏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34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22-12-10

原告杨X,男,19X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高淳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律师。

被告王XX,男,19XX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杨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7年10月19日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XX、人民陪审员徐XX、黄XX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XX以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王XX向杨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王XX借到人民币60000元(陆万),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归还本金陆万元整。借款人王XX,2017年3月28日。同日,被告王XX向杨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本人王XX收到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此据。收款人:王XX。2017年3月28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转账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经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杨X与被告王XX之间6万元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王XX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予返还,已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杨X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2)。如果被告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公告费56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X,原告杨X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