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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款付款问题
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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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某局承担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工程,A公司承担同标段路基建设工程。后因A公司工程进度进展缓慢,建设单位省某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后简称高建局)要求将A公司剩余工程切割给某局,某局就剩余工程和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约定费用由高建局在A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中扣除。施工过程中,某局发现A公司负责的路基部分发生了沉降,某局遂进行处理。并在高建局的协调下由某局项目经理和A公司工程师王某确认《工程量清单》并签字。


工程完工后,高建局和A公司均未及时支付此部分工程款。2010年5月,某局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高建局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由


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


1、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此部分的工程款。


2、本案关于路基沉降部分的工程量确认是否准确,A公司工程师王某的签字是否授权有效。


3、高建局是否应该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1、案件中A公司和某局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剩余工程量的转让,业主高建局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认可。故双方合同有效,A公司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2、王某为A公司的工程师,并且在之前的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确认文件等多份文件上签字,某局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在路基沉降处理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签字,此构成表现代理。A公司应承担王某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即A公司应该对路基沉降处理工程支付工程款。


3、三方签署的《会议纪要》中表明“某局提供工程发票后,由高建局高速公司指挥部直接向某局支付完成的产值”,《施工合同》中规定此部分工程款来源于A公司的原工程款,并且A公司承诺工程款不足部分从质保金支付。由此可以确定高建局在A公司工程款和质保金范围内有代付工程款的义务,故高建局在A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审理结果


A公司向某局支付工程款,高建局在欠付A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及预防建议


项目中途变更承包商时我们应该注意:


(1)、要理顺合同关系,建议直接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尽量的简化合同关系和结算付款程序,避免因第三方的不履行,不配合造成延误工程款的支付。若是和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需要明确合同计量、结算、支付主体以及程序,并对不履行、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并争取要求业主对于第三方的违约行为作出承诺,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尽可能的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发生。


(2)、在变更承包商的过程中,要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及时按照约定找相关部门办理签证,并加盖有效印章,签字为代理人的,在签证后附有有效的授权文件。此案件中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在路基沉降处理施工中只有A公司王某签字的一纸工程量清单,致使诉讼环节A公司不予认可,并且在之后可以以此理由不断申诉,抗诉,一定程度上会给诉讼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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