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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区分
更新时间:2022-07-24

2021年4月,赵某租住郭某的房屋(郭某不在该房屋居住),租金先交到当年6月份。后因赵某无力支付租金,便告知房主郭某7月份以后不再租住,郭某即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信息。2021年7月,赵某尚未搬离房屋,恰有被害人郝某欲租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郭家看房,赵某遂萌生骗取房屋租金的想法。于是赵某谎称自己叫郭某某,系房主郭某的女儿,与郝某协商租房事宜,并与郝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8400元。两天后赵某搬出房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辩护思路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2万元,本案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两罪竞合时只能适用特殊条款即合同诈骗罪,不能定诈骗罪,因此赵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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