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何XX与被告梁XX、张XX、冯XX、凡XX、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梁XX、张XX当庭陈述:原告何XX受伤的原因和经过为案外人李XX(被告梁...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与被告梁XX、张XX、冯XX、凡XX、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梁XX、张XX当庭陈述:原告何XX受伤的原因和经过为案外人李XX(被告梁XX、张XX之媳)在楼顶拉电线时不慎绊落砖头、不幸砸在正在楼下作业的原告何XX头部所致。原告何XX得知上述情况后,遂于2019年4月22日以其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