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刚,男,汉族,住所地X省X市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创业园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0111MAXXXL2X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刚诉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X刚负担。
审判员 马X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