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离职,是否需要经过单位同意?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吴某为该公司从事货运操作工作。
2022年3月10日,吴某在该公司例行会议中提出辞职,公司在会议中对吴某辞职的处理决定系暂停工作,后吴某、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吴某于当天办理了离职交接,次日起未再去公司上班。2022年3月20日,吴某发现其怀有身孕。2022年3月22日,吴某询问公司工作安排,公司回复吴某于2022年3月10日已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吴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即劳动者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避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其工作无法交接而影响其正常用工秩序。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该段时间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
本案中,吴某于2022年3月10日在会议中提出了辞职申请,亦在纪要中签字确认,可以显示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有效告知该公司,虽然纪要中的处理决定系暂停工作,但吴某于当日填写了《离职交接单》并停止工作,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公司在2022年3月10日之后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吴某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