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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平律师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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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共同债务认定
更新时间:2022-11-16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杜某某

刘某与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9日登记离婚。 张某某与刘某、杜某某于2016年年初经亲友介绍认识,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张某某与刘某于2016年x月xx日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当日,张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杜某某名下尾号为5919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60万元。同年x月xx日,张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杜某某名下尾号为5919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20xx年x月x日,刘某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向张某某所借100万元,于20xx年x月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按日结算,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18%,每逾期一天,在支付约定利息的基础上,借用人将无条件再支付给出借人同等利息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九一计算;每逾期一日,在支付约定利息、违约金基础上,借用人将无条件再支付给出借人3‰/日作为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20xx年x月x月刘某均逾期超过10日支付利息,张某某向刘某提出解除合同,归还借款,后张某某多次催促,刘某均未还款,故张某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与答辩

1. 判令张某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

2. 判令张某某、刘某共同支付利息(以100万为本金,按月息2.18%,自2018年8月18日起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 判令张某某、刘某共同支付律师费4万元。

被告杜某某辩称:涉案银行卡交于刘某控制,用于公司经营及其个人经济往来,杜某某对于该账户中的钱款往来并不知情,其不具有举债合意。

本案争议点: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配偶方未直接参与共同借款的情况下,举债方提供配偶方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以收款,能否据此认定配偶方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

一、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某某借款100万元;二、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某某借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律师代理费4万元;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时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款,杜某某基于其与刘某的夫妻关系,知晓并同意刘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对外开展业务或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应视为其作为配偶认可刘某通过其名下银行卡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在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对于杜某某辩称其从未参与大川公司的实际经营,刘某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与其无关一节,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刘某与杜某某共同设立大川公司,杜某某为控股股东,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仅系其与刘某的内部分工,若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大川公司经营,依法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故杜某某据此主张涉案债务与其无关,于法无据。综上,张某某要求杜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法不悖,予以支持。

综上所诉: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二、刘某、杜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某某借款100万元;三、刘某、杜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某某借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刘某、杜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律师代理费4万元。



本案中提到的一个重点是在配偶方未直接参与共同借款的情况下,举债方提供配偶方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以收款,能否据此认定配偶方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提到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对于何为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采取了开放式列举的规定,确定了包括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在内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合意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事前同意型共同意思表示和事后追认型共同意思表示。但由于人的表达时常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是否始于合意也有着极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情况

1、配偶方的知情能否认定为同意。目前司法实践的倾向性意见是肯定的,认为配偶方在债务发生时知情但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即为同意。

2、配偶方事后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追认。目前的事发实践上的倾向性意见是肯定的,认为配偶一方事后还款行为是构成对债务的追认。

3、配偶方作为见证人、证明人、担保人等签字的行为。对于配偶方作为见证人、证明人等所作的未负担新义务的意思表示,一种观点认为该意思表示属于“知情的合意”,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未作为借款人签字即表明配偶方“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配偶方作为担保人等所作的负担新义务的意思表示,有观点认为基于担保义务的性质,作为担保人签字即可认定存在共同借款合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身份不冲突,产生请求权的竞合,债权人可择一行使。

4、举债方提供配偶方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有裁判直接将以配偶方银行账户接受借款的行为推定为配偶方知情,从而认定夫妻存在举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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