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中心X幢商XXX、商XX上、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0100674XXX9XXX。
负责人:张X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芝,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X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152372XXX18XXX。
法定代表人:武X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芝、许X树、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县人民法院(20XX)皖15XX民初XXX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X平
审判员 孙X意
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X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