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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2-11-16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中心X幢商XXX、商XX上、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0100674XXX9XXX。

负责人:张X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芝,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X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152372XXX18XXX。

法定代表人:武X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芝、许X树、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县人民法院(20XX)皖15XX民初XXX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X平

审判员  孙X意

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X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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