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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2-11-07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均为闲鱼平台注册用户。某日,A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B某出售的一款奢侈二手包。B某通过顺丰快递将二手包发给A某。之后,A某在闲鱼平台确认收货。后A某以收到的货物不符合正品工艺为由要求B某退一赔三,B某称二手包系正品。A某遂将B某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B某找到代理人,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本案中,B某只是偶尔将不再使用的物品放到闲鱼APP上,B某的行为不是严格异议上的经营行为,B某不是经营者。反观,A某在闲鱼上大量收购二手包,其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及经营者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A某在闲鱼平台如此频繁的购买及售出频率已经超出了为生活需要的范围。对A某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不予认定。关于B某为经营者的意见,A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B某经营者的身份亦不予认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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