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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强制执行一案,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2-11-01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与C某、B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C某对B公司所负A公司的尚未清偿之债务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不过,鉴于法院已经作出新的判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通过追加程序。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A公司最终采纳代理人的建议,撤回了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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