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鲁0203民初15033号
裁判日期: 2020.12.25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亭,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秋,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燕,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妮,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张某亭与被告梁某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亭在本院依法
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亭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