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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雪与王某一,郭某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
更新时间:2022-10-10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鲁0203民初9604号

裁判日期: 2021.01.12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山东世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一。

被告:郭某韵。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雪与被告王某一、郭某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一、郭某韵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

天一、郭某韵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雪撤回对被告王某一、郭某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某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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