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1123民初994号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出具借条,原告转账时备注了是借款。后被告在原告的催要下,归还了部分借款。
判决结果: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800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原告没有被告电话,因此该案是公告送达,耗时比较长。网络时代,借款方不方便出具借条时,出借方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是借款,发生纠纷时才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