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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涛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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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上签字却被起诉,律师帮忙解决难题
更新时间:2022-09-14

AB两个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上保证人是莫某。后A公司起诉B公司,并要求莫某承担担保责任,后莫某委托夏志涛律师,通过鉴定得出字不是本人所签的结论,跟原告公司达成协议,对方出具认可莫某本人没有签字,终身不申请执行莫某,故而后面再审申请撤诉,因为达到了判决得效果,这个在苏州中院也算是再审案件中的典型。

以下附上判决书部分内容。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莫XX,女,1990年9月27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裕融租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某时代广场23幢1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街道共和第三工业区某工业园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某市。

再审申请人莫XX因与被申请人裕融租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深圳市某XX有限公司、王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某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莫XX申请再审称: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莫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其也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莫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改判莫XX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原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审查期间莫XX单方申请鉴定的费用3000元由裕融公司承担。

审查中,再审申请人莫XX单方向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就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莫XX”的签字申请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苏同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52号《文书鉴定意见书》,明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莫XX”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审查中,被申请人某公司明确认可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莫XX”签字非莫XX本人所签,明确认可莫XX非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因此,承诺永久放弃就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向莫XX要求执行。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莫XX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并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莫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XX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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