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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涛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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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辩护后缓刑
更新时间:2022-09-14

左某微信上诈骗他人1万8千余元,后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委托夏志涛律师后,经辩护,法院判决缓刑。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公诉机关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XX,199X年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某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XXX。被告人左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XX及辩护人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左XX冒充女性,以交男女朋友为诱饵,编造还债、为母亲看病等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800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XX赔偿了被害人许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左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左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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