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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X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09-02

案情简述

原告隗X与被告卫X、景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卫X(兼任景X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25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5421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19135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7.92元、交通费2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因被告负次要责任,承担30%,因此共计143563.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在X市某路某东路路口,蔡X超驾驶无牌照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载隗X由东向南转弯时,适有卫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小型客车前部与轻便正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蔡X超与同乘人员隗X受伤,两车受损。X交通支队某大队经勘查现场后认定蔡X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卫X次要责任,隗X无责任。另查明,卫X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景X,该车辆在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另,经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隗X骨盆畸形愈合符合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上述事故不但给隗X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隗X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卫X、景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均认可。此次事故中我为隗X垫付医疗费35887.08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期间餐费545.6元、病历打印费36.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认可。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因为事故存在两个伤者,请求法院确定按比例分配。对于隗X诉请,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同意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一、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隗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二千三百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万零七百元,财产损失共计五百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隗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万六千零一十九元七角二分。以上共计八万九千五百一十九元七角二分,其中三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元六角八分由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卫X、景X支付;

二、驳回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官的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提起诉讼请求时一定要尽可能提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类别较多,一项都不能遗漏,如原告遗漏了,法官是不会判决该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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