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0年,蔡某因生意周转向黄某借款10万元,并要求黄某将借款转账至吴某银行账户中,2021年1月双方签订《借条》,确认蔡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时间及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蔡某并未按约定向黄某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黄某委托我方起诉蔡某及吴某,我方经整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及吴某向黄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关联案号:(2021)粤0304民初61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