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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更新时间:2022-07-28

案件经过:

吴某于2020年9月3日入职某公司,任职杂工,由法定代表人妻子及股东向吴某发放工资,由于某公司一直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委托我方申请仲裁,我方经整理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1、吴某与某公司自2020年9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向吴某支付2020年10月3日至2021年7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201.84元;3.某公司向吴某支付2021年6月和7月工资11310元。


结果:

本案仲裁裁决确认某公司与吴某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向吴某支付2020年10月3日至2021年5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379.07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联案号: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1)481号仲裁裁决书、(2022)粤0306民初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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