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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外出打工没给过一分抚养费,婚姻名存实亡,能否离婚?
更新时间:2022-08-01

一、案情简介

女方李某与男方邹某相识后于 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邹某某。


后女方李某在十多年前因家庭琐事与男方邹某产生矛盾,离家外出打工至今。


在李某离家外出打工期间,他们的女儿尚在读小学,主要由丈夫邹某抚养照顾,现已大学毕业独立生活。


2021年,女方李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邹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请注意,即便是离家十多年第一次也不一定判离),女方李某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男方邹某以其抚养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为由,要求女方李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长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对女方李某要求与男方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邹某某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义务。


但在原告李某外出务工十余年间,对邹某某关爱、照顾较少,男方邹某承担了邹某某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故双方离婚时,男方邹某有权要求女方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20000元。


法条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等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推卸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抚养子女的责任。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因抚育未成年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结:

作为家事律师,温馨提示,家务劳动从事者可以尽量保留从事较多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相关家务劳动证明与阶段性统计,肯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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