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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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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部分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22-07-29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论公房还是私房,如涉及非居住部分的补偿,一般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房屋用途为居非兼用,并分别列明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相应房屋价值补偿款、奖励补贴等。对于居住部分的补偿,公房由承租人、同住人和居住困难保障人员(如有)共同分割,而私房则由房屋产权人和居住困难保障人员(如有)共同分割。而非居住部分的动迁利益如何分配,实务中经常会因此产生纠纷。

【基本情况】

一、上海市黄浦区一套私房动迁,房屋用途为居非兼用,该户选择货币安置,共计获得638万余元补偿款(居住部分260万元+非居住部分378万元)。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丙。2006年,甲与乙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涉案房屋的产权归甲所有。现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是甲,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共三人,分别是甲、乙、丙。2000年,乙在涉案房屋内设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乙。征收时,甲、乙、丙三人均未居住。本案动迁利益该如何分配?

二、上述基本情况维持不变,假设增加一个事实情节,涉案房屋的非居住部分于2008年起被甲出租,由王某实际经营店铺直至征收。此时,对非居住部分的动迁利益分配又有何影响?


【以案说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因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房屋的权利人所有,故涉案房屋居住部分的260万元货币补偿款应归甲所有。对于非居住部分的补偿款,因设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变更了房屋的用途,经营者有权主张多分,比如一些专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证照补贴、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等。实务中,“经营者”一般推定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除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实际经营者另有他人。

同时,考虑到乙办理营业执照,也是甲让渡了自身居住使用面积使然,故非居住部分的补偿不宜由乙一人分得。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经营情况、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因素等,合理分配产权人和经营者之间享有非居住部分补偿的比例。

二、2012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依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结合基本情况之二,王某可以基于其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向甲主张相应的补偿。若租赁合同中就涉案房屋发生动迁后续事宜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未有约定前述事宜的,甲可以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对征收补偿中与实际经营者有密切关系的款项进行协商。甲对王某有支付补偿的义务,王某有配合搬离涉案房屋,并协助提供实际经营相关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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