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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案例——强奸罪当事人相对不捕后判处缓刑
杜金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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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副主任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期间,姜某某认识了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并发展为情侣关系,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被女方父亲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姜某某家属联系到杜金柱律师并委托杜律师作为姜某某的辩护人。根据“刑辩黄金37天”法则,杜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经过见会、组织协调,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较轻,其本人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杜律师迅速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递交《不予逮捕意见书》,意见最终获得承办检察官的采纳,对姜某某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杜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沟通意见,为姜某某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庭审理阶段,结合国家政策和司法实践,有条理地分析了姜某某适用缓刑的原因和必要性,最终,法院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经过有效辩护,姜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强奸罪属于重罪犯罪,一般不会作出相对不捕或适用缓刑的处理,但本案通过重点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及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重点突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原因,结合我国现行司法理念和人性理性的阐释,获得法官的采信,最终判处了缓刑,无需继续关押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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