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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林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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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2-01-26

当事人陈某与配偶陶某于06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上注明陶某应分三年支付陈某30万元,且抚养婚生子至大学毕业找到工作止,每月抚养费3000元。但陶某自07年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款项,抚养费也只是每月给1000元,远远不及本来约定的数额。眼看三年支付期限已至,但陶某似乎无继续支付的迹象。在委托翁律师之前,陈某已咨询过几位律师,得到的答案不是剩余款项已经有部分过了诉讼时效,就是抚养费因为已成抚养事实无法再追究,陈某听后有些失望。无奈之下,陈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翁律师,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有效证据,用专业的眼光分析了案情,三天后一纸诉状将陶某告上了法庭,庭上,陶某向法官提交了一封07年底陈某电发的邮件,邮件清楚写着陈某放弃让陶某支付剩余20万以及继续抚养婚生子的"誓言"。庭审中,围绕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的争议焦点,翁律师用深厚的法学理论说服了法官,该案判决陶某支付剩余款项以及未完全支付的抚养费共计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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