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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更新时间:2022-07-06

承办律师:张宇鹏、徐瀚清

案件阶段:死刑复核

案件结果:不核准

1998年6月27日,余某某、李某某于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入室抢劫,致被害人郭某某死亡。2019年7月3日,李某某被逮捕。2020年4月29日,揭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6月16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将该案纳入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调研项目,并指派律师张某鹏、徐某清及实习律师杨某办理该案。辩护人经会见李某某,分析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同案犯余某某,即使认定李某某同为主犯,李某某也不是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严重的主犯,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1年7月19日,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当面沟通了律师意见。

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8450279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8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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