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张雨律师
案件阶段:死刑复核
案件结果:不核准死刑
2014年2月至6月间,苏某先后5次与他人共同从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19922.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9.32克、氯胺酮3000克,通过长途客车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贩卖,后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5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接受被告人苏某的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苏某,阅卷分析本案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应核准苏某死刑的意见。
202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苏某系受指使参与犯罪,罪责相对较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裁判中对苏某判处死刑的部分,改判苏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