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阶段:二审
承办律师:田鹏律师
案件结果:无罪
2014年9月,刘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刘某持刀将被害人郭某手部、脸部划伤,并持刀进入被害人郭某躲藏的房间,拿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后驾车携带刀和被害人手机离开现场,其携带的挎包(内有一卷透明胶纸、两条蓝色毛巾、塑料约束带两根)遗留在被害人住处。被告人离开被害人住所后,将刀和被害人的手机分别丢弃。
2015年3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2日,龙岗区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刘某上诉,龙岗区检察院抗诉,2016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11月23日,龙岗区法院于维持原判,刘某再次上诉。
田律师接受刘某家属委托后,敏锐地发现关键物证的状态前后描述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根据经验和常识判断关键物证水果刀的来源缺乏证据认定,认定被告人持刀入室不当。本案是一起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田律师通过排除公诉机关的“猜测论证”,提出合理怀疑,深挖细节,为当事人奔走申冤。、
2020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庭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3日判决刘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