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青松、张宇鹏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不起诉
2002年,江苏无锡市**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服用瑞士某公司生产的名为“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的抗癌药,药品的售价高达23500元一盒。
2004年6月,陆某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2004年9月,“团购价”已经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陆某开始服用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
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为罪名,将陆某公诉至沅江市法院。2014年12月,陆某委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其辩护。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某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015年2月15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陆某销售假药一案公开审查,张律师出席并发表陆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5年2月27日,湖南沅江市检察院对陆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最终决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2018年7月6日,以陆某销售假药案为原型拍摄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