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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07-05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XXXXXXXX公司孟关汽车城营业部(以下简称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依法判令被告XX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697元。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XX与原告XXX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共计23697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XXXXX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XXXXXXX有限公司贵阳市XXXXXXX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病历等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法裁判对方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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