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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编之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22-07-05

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关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同居关系对待。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邻居葛宏文书面证明原件、光盘里原告与第三者XX通话)中可以认定被告XX与第三者XXX同居的事实,使得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上,存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判令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原、被告婚生女XXX,现年XX岁。从XXX年出生以来一直跟随原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女儿XXX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首先,女儿XXX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其次,女儿XXX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重要时刻,青春期的孩子敏感多思,原告作为女性、作为母亲,对其生活起居的照顾更为体贴周到,被告作为父亲很难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最后,被告作为男性、作为父亲,十年有余都没有过问自己女儿,连女儿考上高中都没关心过,都是原告及父母帮忙照顾。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还与第三者同居,对家庭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于XXXX年XXXX年XX月XX至XXXX年XX月XX日支付给女儿XXX的抚养费等以及存在支付能力,平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综上,女儿XXX由原告抚养是对孩子和原、被告双方而言最好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XXX的抚养权归原告,并让被告承担每月3000元抚养费。

三、位于XX区XXXXXX期X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坐落于XX区XXXXXX期X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筑房权证XXX字第XXXXX号)一套,房屋面积XXXX㎡。现由被告居住,登记在被告XX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XXXX年XX月XX日用于抵押担保XX万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且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邻居XX文书面证明原件、刻录光盘)中可以认定被告XX与第三者XX同居的事实,被告存在过错。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权利,在分割时应依法照顾原告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法被告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坐落于XX区XXXXXX期X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法庭应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一直抚养婚生女XXX,照顾家里考虑,但是被告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邻居XXX书面证明原件、刻录光盘)中可以认定被告XX与第三者XX同居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心理上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对原告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向原告支付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终在我们代理律师极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原告XX与被告XX自愿离婚;2、原告XX与被告XX的婚生女XXX由原告XX抚养,被告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XX承担30%、被告XX承担70%,至婚生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被告XX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X经济补偿人民币1万元;4、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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