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22)鄂0107民初28**8号
原告:杨*,男,1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4210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女,1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4201071**********.
原告杨*与吴**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吴**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随被告吴**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杨*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杨**抚养费7000元,至婚生女杨**独立生活时止;
三、在不影响婚生女杨**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杨*可随时探望婚生女杨**,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坐落于江苏省****************(房产证号: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所有,原告杨*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被告吴**房屋补偿款800,000元;
五、原告杨*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生物新技术(深圳)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武汉**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投资占股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归原告杨*所有,原告杨*支付被告吴**股权补偿款200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 2022年6月8日支付1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若原告杨*有任何一期款项未履行,则被告吴**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吴**不得再就上述公司的股权向原告杨*主张权利;
六双方个人名下的存款、基金、保险归各自所有;七、双方个人名下的债务各自负担;
八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
员董凌山区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雷岑岑
书记员
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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