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甲状腺结节”手术治疗后
反成一级伤残获赔126万余元
患者因发现颈部包块一年入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结节”。医院在全麻下为患者行“左侧甲状腺癌改良根治术+右侧甲状腺腺叶切除+双侧喉反神经探查术”。术后第四天,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生命体征恢复,经治疗意识一直未能恢复。
经我所审查病历材料,认为:医院具有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患者构成一级伤残等。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原因及考虑患者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医院对患者受到损害所致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赔偿患者损失为126余万元。后经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