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陕0203民初336号
原告:蒋某敏,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
湖北省竹溪县新洲,公民身份号码:
420324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铜川
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南,公民身份号码:
610203198xxxxx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棋,
于2009年2月4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
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等其他投
资,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有债务。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
按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
无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敏起诉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
二、孩子王某棋(生于2008年11月3日)由被告王某抚养,现暂随原告蒋某敏生活,在此期间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待被告工作稳定后将孩子王某棋接走直接抚养,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止,孩子接走之后的抚养费由被告王飞自行承担。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蒋某敏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