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1993年8月出生,h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身份证号码4207021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浩,男,1991年2月出生,h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身份证号码34120xxx。
原告高某诉被告丁某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被告名下的个人债务15万元由被告个人承担;3、婚生子丁某北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半个月可以试探小孩一次,被告给予配合;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相识并恋爱,2014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4日生一子,取名“丁某北”,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要求离婚,被告丁某浩表示同意。
二、婚生子丁某北由被告丁某浩抚养,原告高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高某享有对婚生子丁某北的探视权,原告高某每个月可以探视婚生子丁某北两次,分别为每月的上半月和下半月。
三、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