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825民初1368号
原告: 王某美,女,1989年7月出生,h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尺x镇。身份证号码42102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林,男,1987年9月出生,h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牛镇镇南阳。身份证号码340825xxxxx
原告王某美诉被告汪某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汪恭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汪钰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3、判决原告每月可以探视被告抚养的孩子二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09 年认识,之后便自由恋爱,于2010年在太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于2011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名汪某德,2013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名汪某涵。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7年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美提出离婚,被告汪某林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子汪某德、婚生女汪某涵跟随被告汪某林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汪某林自行承担,原告王某美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美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