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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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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程律师案例】总承包方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案情简介】本案中,上诉人为某工程项目总承包方,上诉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公司施工建设,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实际施工。被上诉人XXX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后,以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承担涉案工程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依法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审理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96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 司")与被上诉人XXX、海南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 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请1、撤销(2021)琼9023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上诉人XXXX不承担涉案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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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XX公司应否对XX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25号)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 从涉案工程的发包、承包及转分包情况来看,上诉人XX公司实质上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 庭审中,被上诉人XXX亦认可XX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由于上诉人XX公司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故一 审判决以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为由,判决XX公司对XX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XXX在本案中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上诉人XX公司亦对XX公司与XXX的结算数额提出异议,但由于一审判决后,XX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并且XX 公司依法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故本院不对XX的该项异议进行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予以纠正后改判。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条之加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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