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费199元/人。2018年9月9日,原告马某某(乙方)受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四人委托,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通过甲方的培训服务,乙方在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顺利通过2018消防工程师考试并拿到证书。若乙方在受到甲方的培训服务后,没有通过2018消防工程师考试,甲方扣除报名费用外,退还乙方其余培训费用,本合同终止。甲方向乙方的收费标准70000元,分2次交清。定金20000元,考试前再付20000元,成绩通过后付清。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通过,每人赔付2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四名考生合计80000元培训费用。同年11月,四名考生均未通过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被告陆续向原告退还了培训费用7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若原告方没有通过2018年度消防工程师考试,扣除报名费用后退还其余培训费用,并且每人赔付2000元,该约定中的报名费,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报名费为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网上报名费用199元/人,被告认为报名费为其向成都博远教育咨询中心支付的代为报名、审核的费用3800元/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报名费应该为报名考试的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费用为199元/人,被告应向原告退还80000元-199元/人×4人=79204元,另外每人赔付2000元,应为79204元+2000元/人×4人=87204元,被告已向原告退还74000元,还应再支付87204元-74000元=13204元,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3204元。
律师评案:
本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中约定的报名费如何理解,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涉案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报名费这一格式条款的理解不管是从通常理解还是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理解来看,将报名费理解为报名考试的费用都合法合情合理,故扣除的报名费应为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费199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剩余费用并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1601号
原告:马某某,女,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同年6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敬立、包同贺,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维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培训费6000元、赔偿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原告带考生到被告处培训消防工程师考试,被告收取80000元培训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如未通过2018年消防工程师考试,被告应退还除报名费外的其他费用,并每人赔付2000元。2018年消防工程师考试原告带的四人均没有通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退还74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6000元是报名费,我公司出具的收据是3800元/人,4个人是15200元。我公司已扣除报名费把其余费用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赔付14000元,是不合理的要求,我公司不予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马某某提供的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收据、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查询结果,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四川博远教育专用收据,证明其向成都博远教育咨询中心支付每人报名费38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未告知过原告报名费3800元,原告也未见过该收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收据为复印件,且没有原告或考生签字确认,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费199元/人。2018年9月9日,原告马某某(乙方)受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四人委托,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通过甲方的培训服务,乙方在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顺利通过2018消防工程师考试并拿到证书。若乙方在受到甲方的培训服务后,没有通过2018消防工程师考试,甲方扣除报名费用外,退还乙方其余培训费用,本合同终止。甲方向乙方的收费标准70000元,分2次交清。定金20000元,考试前再付20000元,成绩通过后付清。如未在约定时间内通过,每人赔付2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四名考生合计80000元培训费用。同年11月,四名考生均未通过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被告陆续向原告退还了培训费用7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若原告方没有通过2018年度消防工程师考试,扣除报名费用后退还其余培训费用,并且每人赔付2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于该约定中的报名费,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报名费为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网上报名费用199元/人,被告认为报名费为其向成都博远教育咨询中心支付的代为报名、审核的费用3800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培训服务合作协议书由被告提供,约定报名费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故对该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照通常理解,报名费应该为报名考试的费用,被告称报名费为其向成都博远教育咨询中心支付的费用3800元/人,不符合通常理解,且被告事先未向原告告知该费用,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2018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费用为199元/人,被告应向原告退还80000元-199元/人×4人=79204元,另外每人赔付2000元,应为79204元+2000元/人×4人=87204元,被告已向原告退还74000元,还应再支付87204元-74000元=13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13204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江苏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贾新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