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是三被告已经在先转让股权,债权人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案件。
原告(申请执行人)XXX公司与被告华某、何某、汪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人作为三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
要求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转让股权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该条关于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员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依据来源公司法解释三,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本案中,被转让股权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三被告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担任公司股东时,被转让股权公司存在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促使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律师建议:
股权转让一般涉及大额款项,以及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出资责任、是否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债务承担等,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者遇到相关纠纷时,寻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出现纠纷,无故背上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债务。